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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

  中国证监会6月14日消息,证监会近日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并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规则修订拟从两方面进行优化,包括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与管理人同集团的海外资产管理机构。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些举措将提高内地销售机构积极性,充分发挥跨境资管集团全球投资优势。

  更好发挥机制积极作用

  本次规则修订拟从两方面进行优化。一方面,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按照稳步有序、逐步放开的原则,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另一方面,适当放松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获转授机构所在地限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

  此外,结合近年来公募基金信息披露、销售等基础规则的修订情况,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个别条款作适应性修订,将第八条中信息披露媒体表述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改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取消第十六条中互认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前备案要求,改为内部审查并存档备查等;同时,删除文件名称中的“暂行”字样。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个别北上互认基金已出现内地销售规模占比触及50%上限的情况,此次修订放宽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有助于提高内地销售机构积极性;放松转授权限制,将产品的部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公司,是香港市场的常见安排。据统计,在港注册基金中采用全球投资策略并含转授权安排的产品占比达20%,该项修订可以充分发挥跨境资管集团全球投资优势。

  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

  跨境基金互认是国际资产管理领域市场开放下的一项成熟制度安排,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通过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本地基金在对方市场销售。

  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

  互认机制实施以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平稳推进,各项制度和机制运行平稳,较好满足了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同时有力支持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据统计,截至2024年3月末,中国证监会已注册的北上互认基金数量共39只,涉及20家香港持牌资产管理机构,38只已在内地公开销售,合计销售保有净值约251亿元人民币;香港证监会已核准的南下互认基金数量共44只,涉及23家内地基金管理人,25只已在香港地区公开销售,合计销售保有净值约7.5亿元人民币。

  从产品类型看,目前北上互认基金产品类型包括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指数型,产品投资方向覆盖香港、亚太甚至全球,南下互认基金产品主要为偏股型产品,多数以A股作为主要投向。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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