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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谈金融领域七大热点:银行总体风险可控

(一)关于银行业不良贷款

截至2016年12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81%。2016年以来不良贷款总量继续上升,但增量和增幅与2015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不良贷款上升,反映出近年来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在银行业中逐步显现。随着一些行业产能过剩矛盾进一步显性化,“僵尸企业”重组退出,部分企业的债务风险暴露可能还会有所增加。但与国际同业相比,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这一轮不良贷款上升的基数非常低。经过银行业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在2011年降到0.9%的历史低点。二是不良贷款市场化处置与核销力度加大,有效消化了不良存量。过去三年,商业银行核销处置不良贷款两万多亿元。同时,积极创新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2016年上半年已正式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收益权转让。

总体上看,虽然风险压力较大,但我国银行业仍有较强应对实力,总体风险仍然可控。截至2016年9月末,商业银行资本和拨备合计为16.9万亿元,不仅可以覆盖已暴露的1.49万亿元不良贷款,而且对潜在的信贷损失也有比较充足的应对准备。再加上银行业利润继续保持增长,未来应对风险仍有较强的财务基础。

(二)关于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近年来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本质上是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以及资金供需结构不平衡、不匹配的问题,这是个世界性难题。一方面,部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属于市场“优胜劣汰”、经济转型升级和化解产能过剩中的正常现象,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市场机制不健全、政策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等原因,需要对症下药、着力解决。

关于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方面与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风险程度不一样,资金的介入方式也应该有所不同,如高科技企业初创期更适合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予以支持。银行业正在根据这一规律,积极探索投贷联动试点以缓解问题。另一方面,也与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如小微企业往往信用积累不足(也就是“缺信用”);财务报表不规范(也就是“缺信息”);抵押担保不足(也就是“缺增信”)等,使其难以符合银行放贷条件。具体到“融资贵”问题,利率方面,2016年6月,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26%,比2014年年底下降了1.5个百分点。费用方面,部分第三方服务收费和民间借贷利率持续增高,变相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

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银监会出台了多项政策制度,银行业也创新了很多措施办法。一是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来获取有效信息,包括看“三品”(产品、押品和企业主的人品);看“三表”(水表、电表、税表);看现场(主动“上门”考察企业)等等。同时,还推动部分地方建立了小企业信息平台。实践表明,解决小微企业等“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不仅需要银行业及其监管部门下苦功夫,也需要社会共同努力和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二是大力清理和规范服务收费。近年来银监会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制度,连续多次大范围开展银行业服务收费督查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要求。目前,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已大幅缩减,部分基础金融服务免费提供。下一步,不仅需要银行业管好自己,也需要大力规范第三方收费,规范好民间借贷。三是完善中介支持体系。推进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特别是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和“三农”的主力军,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关于银行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

近年来,银行、信托、证券、基金和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较快。银行理财业务作为连接直接融资工具和居民财富的桥梁,改善了社会融资结构;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投资需求,增加了居民财产性收入,如银行理财产品2015年为居民创造的收益达到8650亿元。但同时,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中,也暴露出信息披露不充分、误导销售等问题。不少投资者还存在认识误区,认为银行理财就是利息较高的存款,“银行理财是投资、投资者要承担风险”的理念在全社会还需要深化。

从国际上看,各国均对资管业务实行严格监管。只有持牌金融机构才能开展资管业务,发行产品也需要事前审批;不允许资金池运作和期限错配,严格管控投资杠杆和委外投资,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和产品销售等。

针对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银监会加强了规范管理。指导建立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实行实时、动态监测;推动设立专营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理财业务,加强风险隔离;对理财产品实行专区销售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禁私售“飞单”等。下一步,银监会将借鉴国际经验,深入研究国内实践,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引导理财业务规范发展,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加快转型,规范资金池业务以严控期限错配和投资杠杆,强化穿透管理以促进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

(四)关于互联网金融

总体上看,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金融+互联网”,即持牌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信息科技等,升级改造传统金融业务的运作模式;二是“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企业或平台借助互联网信息科技开展类金融甚至金融业务等。国际上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为金融,需要取得金融牌照并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按照公平竞争、依法合规原则,根据业务的金融属性,纳入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归口管理,重点关注互联网业务模式是否存在募集公众资金、公开发行证券、从事资产管理和债权拆分转让等行为,更加注重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从我国实践看,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发展较快,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快、偏、乱”等问题。主要是P2P平台数量和业务规模增长过快,业务创新偏离信息中介定位,“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等风险乱象时有发生,既损害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和健康发展,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此,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网络借贷行业的经营和监管要求,明确了银监会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原则。同时,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网贷业务边界,即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等。此外,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开展业务,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银监会将与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网贷行业的监管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关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当前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2016年以来涉案数量和金额仍处于历史高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房地产、网络借贷(P2P)、农民合作社、私募基金等行业领域案件持续高发,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新发案件金额占比近六成。

防范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各地方经济金融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于2015年10月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要全面深入推进落实:一是进一步落实各省(区、市)政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配备专职人员,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二是依法稳妥做好案件处置工作。三是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和广告治理,禁止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发布任何融资类广告。四是严格管控类金融企业和业务注册管理。注册登记该暂停的暂停,该清理的清理,加强对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等名义发行理财产品的非持牌机构管理,防止假借“理财”吸收公众资金。五是积极配合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做好非法集资的治本工作。

(六)关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法制和信用。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可以降低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反之则会极大增加成本。国家对于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十分重视,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社会必须充分认识地方信用环境遭到破坏可能产生的灾难性后果,依法支持金融债权管理工作,对于参与、包庇和纵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进行严惩。

(七)关于市场化债转股

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综合措施的重要一环,是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银监会正在抓紧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改革导向,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促进加强对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约束,确保银行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严防道德风险。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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