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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权责 资管合同指引新规出台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及《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统称“合同指引新规”)。

  新规统一规范了机构契约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内容及格式。业内人士指出,从性质上看,新规属行业自律规则,对机构展业尤其是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责作了明确。

  总体来看,合同指引新规要求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订立资管合同。不过,如出现部分具体要求不适用的情况,可作合理调整与变动,但应在风险揭示书中特别揭示,并在资管合同报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此次,合同指引新规有关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条款格外引人关注。相关法律人士分析指出,目前《基金法》对份额持有人大会有相关规定,在公募基金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均设置了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也有部分资管产品已经在合同中添加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内容。

  合同指引新规在若干方面细化了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资管细则”的相关规定。此外,合同指引新规还在其他多个方面对旧版合同指引作了完善和调整。如不再要求单一资管产品的投资者提取后的最低保有量,删除了单一资管产品最低保有量3000万元的要求。前述法律人士表示,以往在实践中常发生前一笔资金提取后导致保有量低于3000万元,但后一笔资金暂时又不能及时追加进来的情况,导致管理人及投资者都非常被动。

  合同指引新规也不再对集合资管产品的开放期长度上限作要求。同时,为避免业绩比较基准被滥用为对预期收益的暗示,合同指引新规明确,业绩比较基准不能是固定数值,这在产品估值方式上为侧袋估值预留了空间。

  来源:中国基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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