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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揭幕 国际思路如何借鉴

随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日前公布,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

英国诺森比亚大学纽卡斯尔商学院终身讲习教授熊榆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改革重视基层职能,是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规范国家和地方税务体系,增加过程中的透明性和便民性对解决难题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税制改革如何顺应宏观经济大势、契合经济跳动脉搏,又该怎样撬动微观经济中的企业和个人,释放出内生动力?西方国家相关经验或许值得借鉴。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行政管理分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全国划分6个州和两个地区。澳大利亚实行分税制,税收收入分为联邦和地方税收收入,其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分别对应了三级税收权限。

澳大利亚在税收征管上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建立税务档案号码(税号)。“税号”是税务当局颁发给澳大利亚公民的一个特别号码,它与公民的名字和地址一起使用,是在纳税方面区别各公民的税务文件。当公民在就业或领取某些福利金时,均被要求提供“税号”,否则将以最高税率扣除税金或无法领取福利金。

每个澳大利亚公民都非常自觉向税务当局申请“税号”,所有纳税人都纳入了税务当局的税务管理之中,无论是客观上还是主观上,都可以避免“漏征”与“漏管”的现象。

澳大利亚的税务审计分为基础审计和完全审计。基础审计主要有面对面谈话,审核纳税人的收入数据和费用数据,以及审查税务代理人是否帮助纳税人逃税、税务代理是否真实等事宜三种方法。

完全审计是针对公司的一种审计方法,审计面一般每年为1%至2%,由计算机随机选择审计对象,选择的标准主要有大量退税现象、非常项目、纳税变化率等。

另外,运用工业标准选择审计对象。澳大利亚对各行业确定了一个基本的利润率,并且每年根据经济的发展变化情况调整一次,如果纳税人申报与标准相差太远,则会对该税人进行审计。

作为联邦制国家,经过长期演变与发展,澳大利亚已确立起一个完善科学的税制,并在诸多方面已形成自己的特色。合理的税制模式,独特的税收管理制度加上严密有效的税收审计机制,强有力地保障了税制的顺利实施。

新西兰

相比之下,新西兰税收体制较为简单,没有遗产税和资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商品和服务税均向中央政府税务局缴纳,地产税则向市议会或地区政府缴纳。

个人所得税方面,年收入在1.4万新西兰元(1新西兰元约合人民币4.2元)以下,所得税税率为10.5%;年收入在1.4万至4.8万新西兰元之间,所得税税率为17.5%;年收入在4.8万至7万新西兰元之间,所得税税率为30%;年收入在7万新西兰元以上,所得税税率为33%。

新西兰面向各类企业统一征收28%的企业所得税。

商品和服务税是新西兰的消费税,统一税率为15%,适用于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消费情况。

新西兰地产税向市议会或地区政府缴纳,主要用于本地公共建设。一般来说,市议会或地区政府会根据对房地产的估价计算需缴纳的地产税税额,房地产所有者每年分4次缴纳地产税。市议会或地方政府邀请第三方对房地产进行估价,并向房产所有者邮寄相关缴税文件,规定缴税期限。

英国

英国是税收收入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的国家。在政府收入分配上,英国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国税由中央政府掌握,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石油收入税、遗产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占全国税收收入的90%左右,是中央财政的主要来源。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主要有市政税和营业房产税,是地方财政的来源之一,地方财政的主要财源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市政税是由地方政府对居民住宅按照房产价值课征的,该项税收全部由地方支配。

营业房产税是1990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引入的新税种,其他地区后来也相继引入。该税虽然由地方政府征收,但征收税款须全额上交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再根据各地人口等情况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地方,税率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

英国税收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只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享有征收权及适当的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等。英国财政大臣奥斯本今年10月表示将向地方下放部分税收权力,到本届议会任期结束时,地方政府将保留100%的地方税收,包括总额260亿英镑的营业房产税,以用于当地政府向本地提供服务。中央政府认为,对当前薄弱的地方财政提供支持将极大提振当地经济增长,有助于吸引投资和创造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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